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学生课外文化生活,促进我校学生社团的建设和发展,为学生素质的全面拓展和提高服务,为校园文明建设服务,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校内具有相同爱好和兴趣特长的在校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社团活动宗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生社团直接隶属于各系(部)团总支委员会,受团总支领导,接受校团委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 社团的申请、成立和注册
第四条 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名以上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联合发起;
(二)至少有1名指导教师可经常指导活动开展;
(三)发起人对社团发展考虑成熟,有清晰的社团发展规划。
第五条 新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正常程序审批,登记注册,予以公告后,才可正式成立并开展活动。审批注册的程序是:
(一)成立社团应向各系(部)团总支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审核批准。申请材料内容包括:社团名称、社团的成立目的、宗旨、活动范围、组织章程、管理细则、社团初步建设规划(至少应包含一学期活动计划)、社团财务预算报告、社团发起成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发起人所在院系党团组织意见、指导教师名单及意见。
(二)批准成立后的社团在校团委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公告成立。
(三)新成立的社团在每年10月社团招新注册之前为其过渡期,可在校内开展活动,但无固定会员。组织活动所需工作人员可采取招募志愿人员方式。
(四)每年10月社团统一招新时,各社团注册登记本社团会员,并建立会员活动档案。
(五)会员注册结束后,社团应举行会员大会,选举新一届社团负责人。并向校团委提交:社团成员名单、社团选举变更情况、下一年度社团建设规划、指导教师意见。
(六)每一学期的前三周为社团的注册期,社团应持上一学期财务决算报告及物品清单、本学期工作计划由各系(部)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注册,填写社团和社团负责人登记表。未注册的社团不得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社团实行个人会员制,会员应是取得我校正式学籍在校生。凡愿意参加校团委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的活动,按规定登记注册,并按期交纳会费的学生均可成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注册成为鄂州大学××社团会员,享有参加所属社团组织的活动的权利。会员参加活动情况记录由注册社团负责,会员在注册社团参与选举和评优。
(二)会员于每年10月登记注册一次,注册需交纳年度会费,会员可选择继续注册或变更社团注册,未注册者不再享有会员资格。
(三)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四)入会一个月内,要求退出社团的会员,50%退还其会费并收回会员证。
(五)会员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社团或社团办公室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或建议。
(六)会员有权参与所属社团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议。
第八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力时,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社团管理条例的相应规定。
(二)按时注册并交纳会费。
(三)遵守本社团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社团日常管理
第九条 社团财务管理
(一)社团的资金来源是各社团会费,校外赞助(自筹),社团不得向会员收取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二)社团在运作过程中积存的财物归社团组织所有,用于为社团成员服务,任何个人不得侵占。
(三)社团应有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有专人负责管理社团财务,并有专帐登记。社团活动中的各种收入、支出均应入帐,每笔支出应有相应的单据,单据应有社团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的签名,并在每学期初和期末分别作出开支计划和年度账目,报系(部)团总支和校团委审批。
(四)每年社团负责人换届选举时,原社团负责人须向社团会员大会提交年度财务报告、财物清单,经大会通过后,移交给新一届社团负责人。
(五)经校团委批准后,社团可在不损害学校名誉、利益的基础上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所得赞助金额和实物应报校团委登记。
第十条 社团人员管理
(一)社团应充分尊重会员权利,社团负责人应定期召开会员大会,倾听会员意见,讨论社团重大事项,并向会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二)社团负责人由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选举产生的社团负责人报社所在系(部)党团总支签署意见后,由校团委审核任命;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不超过4人,任期一年,可连任,不得中途退职(因违纪撤职和特殊情况者免职者除外)。
(三)社团负责人应由思想品质好、热心社团工作、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学有余力的同学担任,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1、受校纪校规处分者;
2、曾因违反有关规定,有被撤职或责令解散社团等不良记录的社团负责人;
3、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社团负责人事项者。
(四)社团主要负责人,一般作为相应级别的学生干部培养使用,接受有关组织的登记考查,并将工作情况记入本人档案。对不称职的社团负责人,系(部)团总支及校团委有权实行罢免。其他社团干部由学生社团负责组织考核并将考核成绩提交团总支存档,对不合格的社团干部、社团负责人上报团总支批准后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十一条 社团张贴物等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符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相关规定,报校团委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张贴,社团刊物须报校团委审核同意后,方可出刊。
第十二条 社团建立社团活动网页,在互联网开展任何形式的活动均应符合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所有内容须经校团委审核同意方可上网。
第十三条 社团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档案系统。档案至少应包括会员档案(含社团负责人),活动档案和财务档案,社团有义务依据档案记载为会员提供参加活动证明。社团获得的校内外奖杯,奖牌,奖状应交各系(部)团总支保存。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创办刊物前,应向系(部)、校团委提交申请及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刊物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编、主审意见、发行范围、发行方式、发行册数、资金来源等。经校团委批准后注册登记,再进行出版刊物的准备工作,并在正式出刊前递交印制样刊一份及主编、主审老师的书面意见,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学生社团的刊物只在校内交流。外校索取我校社团刊物,一律凭介绍信与校团委联系。
第十五条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总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社团不得私刻印章,必须在书面向校团委申请批准后方可刻制,并且印章全称应冠以“鄂州大学(学生)”字样。
第十六条 禁止在校园内建立“同友会”、“校友会”和“联谊会”等非学术、非文化的社团。坚决禁止组织或参加未经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的跨校性组织。
第五章 社团活动管理
第十七条 社团开展日常性小型活动前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向系(部)团总支备案,说明活动的基本内容。社团的日常性小型活动应保持在一学期3到5次。
第十八条 社团长期性活动指社团常年举办、持续时间较长的活动。社团的长期性活动一学期不得少于一个。
第十九条 社团的大型活动是指社团在一学期内组织的与本社团活动宗旨相关的,能够使会员和其他同学广泛参与的规模较大的活动。社团负责人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送交提案到校团委。提案应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活动负责人、邀请与会人员简介、经费预算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鼓励社团开展有一定影响和规模的大型活动。社团开展的大型活动每学期不得少一个。
第二十条 社团开展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活动健康向上,有益于社团成员综合素质拓展提升,有益于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社团原则上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纯商业宣传活动,不得开展存在安全隐患、损害会员利益的活动;活动组织应充分考虑安全问题,社团和活动主要负责人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其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活动结束后,社团应尽快将活动总结、照片、图片、媒体报道等活动资料存档。第六章 社团奖惩
第二十二条 每年在“五四”表彰期间,根据各学生社团活动开展情况和提交的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评选,评出优秀社团及优秀社团干部。
第二十三条 以下情况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登记、注册、项目申报、报告申请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二)开展活动内容与申报方案不符;
(三)侵犯会员利益;
(四)机构瘫痪、管理混乱、账务不清;
(五)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以学校或学校部门名义开展活动者、损害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违纪社团的处理:
(一)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情节严重触犯校规者,报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社团负责人被撤销职务后,召集社团会员大会选举临时负责人。
(二)对社团可采取暂停活动、限期整顿或责令解散等处罚措施,被暂停活动和要求限期整顿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除配合系(部)团总支整顿之外的任何活动,恢复活动须向系(部)团总支提出申请,报校团委同意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一学期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可重新招聘社团负责人,改组社团;如仍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社团注册人数不足20人时,视为社团自动解散,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
第七章 社团的解散
第二十六条 正常解散或责令解散的社团均应履行社团注销程序:社团负责人须向系(部)团总支提交书面注销申请、遗留财物清单,将遗留财物、档案等妥善移交系(部)团总支,并注销社团记录,后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鄂州大学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