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水平、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引进人才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院士;
2、博士生导师(年龄55周岁以下);
3、教授(年龄55周岁以下);
4、博士(年龄45周岁以下);
5、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副教授(年龄40周岁以下);
6、硕士(年龄30周岁以下)。
(二)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2、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养,在科研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
3、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创新思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正式调入我校的人才的待遇:
待遇 层次 | 安家费 (万元) | 住房补贴 (万元) | 科研启动经费 (万元) | 校内津贴 (万元) | 配偶 |
院士 | 提供优厚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 ||||
博士生导师、 | 25-30 | 25-30 | 30 | 10-15 | 解决工作 |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 18-25 | 18-25 | 20 | 最高达10万元 | 解决工作 |
教授 | 8-12 | 10-15 | 20 | 最高可达 8万元 | 解决工作 |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 8-12 | 8-12 | 15 | 6 | 解决工作 |
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副教授 | 4-6 | 6-8 | 5 | 4 | 解决工作 |
博士 | 4-10 | 6-10 | 8 | 最高可达5 万元 | 解决工作 |
注:
(1)表中所列科研启动经费是指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科研启动经费为对应自然科学类的三分之二。
(2)解决配偶工作是指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随本人调入;其余则采取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工作。
(3)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学校不提供住房。如提供住房,则不享受住房补贴。
(4)校内人才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非正式调入我校的人才的待遇
1、全日制在我校工作的人才,不享受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提供科研经费。
2、全日制在我校工作的人才,按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享受相应的津贴。
3、返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才按鄂州大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引进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情况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教师编制数及师资结构情况,对各教学单位提出引进计划进行初审、汇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下学年度全校增设岗位总数和增加人员的具体岗位,再下达到各教学单位。
(三)各教学单位组成由学术带头人、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教学业务骨干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做严格的考核和考察,引进后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试讲,并对试讲情况作出评价。
(四)各教学单位将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报校人事处初审。
(五)人事处将初审合格的拟引进的人才情况报校党委审批。
(六)人事处按照党委会决定,代表学校与拟引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
四、人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和考核
(一)各单位每学期都必须对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考核,并以报告的形式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负责建立已引进人才档案,定期跟踪、评价和考核已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情况。
(三)在发现人才引进中出现重大失误时,人事处应迅速向党委会反映,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决定。
(四)引进的人才到校工作满一年后应接受专门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聘任期结束后,整体考核合格者可续约。
(五)对于在考察、考核中不合格的人才,按照协议和鄂州大学教师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为保证引进人才政策的实施,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费。
(二)建设高层次人才专用住房。
六、其它
(一)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二)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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