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1-19浏览次数:755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数量适当、结构合理、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水平、高素质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引进人才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院士;

2、博士生导师(年龄55周岁以下);

3、教授(年龄55周岁以下);

4、博士(年龄45周岁以下);

5、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副教授(年龄40周岁以下);

6、硕士(年龄30周岁以下)。

(二)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2、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养,在科研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

3、有发展潜力,在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创新思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正式调入我校的人才的待遇:

待遇

层次

安家费

(万元)

住房补贴

(万元)

科研启动经费

(万元)

校内津贴

(万元)

配偶

院士

提供优厚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经费。

博士生导师、

25-30

25-30

30

10-15

解决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

18-25

18-25

20

最高达10万元

解决工作

教授

8-12

10-15

20

最高可达

8万元

解决工作

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8-12

8-12

15

6

解决工作

具有硕士学历学位的副教授

4-6

6-8

5

4

解决工作

博士

4-10

6-10

8

最高可达5

万元

解决工作

注:

(1)表中所列科研启动经费是指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启动经费,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的科研启动经费为对应自然科学类的三分之二。

(2)解决配偶工作是指配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随本人调入;其余则采取签订聘用合同安排工作。

(3)享受住房补贴人员,学校不提供住房。如提供住房,则不享受住房补贴。

(4)校内人才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二)非正式调入我校的人才的待遇

1、全日制在我校工作的人才,不享受安家费和住房补贴,提供科研经费。

2、全日制在我校工作的人才,按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享受相应的津贴。

3、返聘教授、客座教授等其他人才按鄂州大学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三、引进工作程序

(一)各教学单位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情况及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人才引进计划,并于当年10月底前报校人事处。

(二)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技处等有关部门,根据学校教师编制数及师资结构情况,对各教学单位提出引进计划进行初审、汇总,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确定下学年度全校增设岗位总数和增加人员的具体岗位,再下达到各教学单位。

(三)各教学单位组成由学术带头人、专业建设负责人及教学业务骨干参加的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等方面做严格的考核和考察,引进后拟承担教学任务的必须试讲,并对试讲情况作出评价。

(四)各教学单位将拟引进人才的基本情况报校人事处初审。

(五)人事处将初审合格的拟引进的人才情况报校党委审批。

(六)人事处按照党委会决定,代表学校与拟引进人才签订相关协议。

四、人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和考核

(一)各单位每学期都必须对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考核,并以报告的形式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负责建立已引进人才档案,定期跟踪、评价和考核已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情况。

(三)在发现人才引进中出现重大失误时,人事处应迅速向党委会反映,以便学校及时做出决定。

(四)引进的人才到校工作满一年后应接受专门考核。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聘任期结束后,整体考核合格者可续约。

(五)对于在考察、考核中不合格的人才,按照协议和鄂州大学教师考核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为保证引进人才政策的实施,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费。

(二)建设高层次人才专用住房。

六、其它

(一)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二)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经学校同意后,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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