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关于清理公有房屋工作方案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办公及生活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不被侵占,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学校公有房屋”,是指产权属于鄂州职业大学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三条 公房使用原则:学校公有房屋是国家财产,是学校公共房屋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学校公有房屋,必须到学校房屋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处)办理合法用房手续,否则视为侵占学校公有房屋行为。
第四条 侵占公有房屋的行为包括未经资产管理处办理合法手续而占用公有住房;已在市内购买新住房仍不退还原学校分配的福利住房;借用期满仍不退还所租用的教职工套房及其它房屋;抢占办公用房及其它公用房。
第五条 对侵占公有房屋的人员,由资产管理处通知其限期退还;对限期不退还房屋的职工,后勤服务集团实行停水停电强制措施,人事部门停发工资、岗位津贴等,党员干部停止校内所任职务,同时收取房屋资源占用费,直至退还被侵占房屋为止。占用费标准按住房租金的三倍金额收取(住房租金标准见《鄂州职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并从学校工资中扣除。
第六条 学校授权职能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对被侵占的房屋予以收回。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收回被侵占房屋。
第七条 非本校职工侵占学校公有房屋,比照上述条款,通过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公安及司法等部门协助,收回所占房屋。
第八条 为了使本次学校房屋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学校成立鄂州职业大学房屋清理小组,小组下设房屋清理组、资金核查组和资料办证组。房屋清理组由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主要对全校公有房屋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提供具体名单;资金核查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主要对原住房户缴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提供缴费明细表;资料办证组由工会负责,主要对前期住房资料进行清理归类,建立档案,完善相关手续,补办相关房产证件,纪委监察处对清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此次清理工作,在5月底结束。
第十条 本工作方案相关条款的解释权归学校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