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鄂州职业大学责任编辑:发布时间:2009-06-02浏览次数:94

鄂州职业大学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周转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外校相关经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鄂州职业大学公有住房,是指产权权属为鄂州职业大学的一切房屋及其附属配套建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公有住房的产权、使用、租赁、自然性破损维修等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四条 学校食堂、学生宿舍、凤凰路边门面房由资产管理处委托后勤服务集团代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得到资产管理处的批准或授权委托,不得私自占有、处置公有住房。

第三章 租赁对象与期限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对新引进人才住房实行货币化制度,在学校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学校引进的人才(即研究生、博士生或专家、学者),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第六条 教职工在市区内有住房的,学校不安排公有住房。

第四章 租金标准

第七条 学校对教职工租住公有住房收取租金。租金标准根据房屋状况参照湖北省物价局鄂价房服函〔2003〕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即砖混结构套房每月2.40元/㎡,砖混结构平房每月1.00元/㎡,如有政策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八条 租住公有住房的租赁人必须与资产管理处签订租赁合同。不签订租赁合同者均视为放弃租赁,学校收回住房。

第九条 承租人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关规定。

1、签订合同时需缴纳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按使用面积30元/㎡计算。退房时经资产管理处验收无损坏物品后,保证金全额退还给租赁人,租赁合同终止。

2、租金从合同签订第二日起计算。

3、租住期间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转租、分租。

4、租住期间不得私自对住房进行改建、扩建和超范围装修等。

第十条 承租人调离学校时须办理退房手续,按时退还住房,并结清各项费用,租赁关系自然中止。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发生违反合同条款行为,学校将采取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十二条 承租人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未缴纳租金,学校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住房,并追回所欠租金及由此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承租人租住期间,经举报或经查发现有非本人及租赁合同中列明的同住人员居住,学校将收回周转住房;拒不退房者,学校将按租金的五倍金额收取租金。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未退回住房,学校将按租金的五倍金额收取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人租赁期间擅自对住房进行扩建、改建和装修等,或退房时进行破坏性拆除的,必须负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造成房屋结构损坏者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十六条 在校园内购买房屋的教职工,办理产权转让时,原则上优先向学校内教职工出售;对外转让时,需经学校产权部门同意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