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讨论稿)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09-14浏览次数:137

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积极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科研立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以我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厅局级或市级以上项目(不包括本校项目)给予立项奖励。厅局级或市级以上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校批准后,给予1:1配套资助。立项无资助者,每项奖励500元。同时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条 奖励等级

1.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科技攻关等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6%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20%进行奖励。

2.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5%进行奖励。

3.凡承担省厅局级或市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

第三条 科研立项奖励的确定和发放办法

1.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填写《鄂州职业大学科研立项奖励申请表》,并附批准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院、系、部、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3)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2.本奖励每年12月中旬组织申报,每年颁发一次,对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

3.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其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

4.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应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条 科研奖励类别及标准

1.学术论文

类 别

细 则

奖励标准(元/篇)

特级类

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10000

一类

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

12000

二类

被EI、ISTP、ISSHP收录的论文

6000

三类

被CSSCI、CSCD收录的论文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0

四类

国内公开发行的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00

说明:

a.名词解释

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发布)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b.三大检索以中国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c.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发布的为准。

d.学术论文要求字数在2300字以上(社科类3000字以上)。

e.论文集、增刊、专辑或非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f.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层次奖励一次。

g.凡文艺类作品,参加政府组织的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2.著作教材

类别

细 则

奖励标准(元/万字)

一类

专著

理工类

350

文经类

300

二类

其他著作

编著、译著、工具书

200

三类

教材

普通高校教材

100

四类

教辅

其他教材及教辅

30

说明:

a.主编、副主编记分,其他成员不记分。

b.凡有学校资助出版的不再给予奖励。

c.凡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出版的著作奖励标准减半。

d.再版修订著作教材按原标准奖励1/10。

3.知识产权

仅对已授权(权利人为鄂州职业大学)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

类 别

奖励标准(万元)

发明专利

2

实用新型

1

外观设计

0.3

注册软件

0.5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局申请号)

0.1

4.科研成果奖

对一项成果只奖励一次,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1) 国家三大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80

第二完成单位

20

第三完成单位

10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40

第二完成单位

10

第三完成单位

5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20

第二完成单位

5

第三完成单位

1

(2)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10

第二完成单位

3

第三完成单位

1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5

第二完成单位

1.5

第三完成单位

0.5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3

第二完成单位

1

第三完成单位

0.3

(3)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12

第二完成单位

5

第三完成单位

3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8

第二完成单位

4

第三完成单位

2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3

第二完成单位

1.5

第三完成单位

0.5

(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10

第二完成单位

4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6

第二完成单位

2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3

第二完成单位

0.5

(5)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8

第二完成单位

2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4

第二完成单位

1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2

第二完成单位

0.5

(6)鄂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3

第二完成单位

1.2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1.8

第二完成单位

0.6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0.9

第二完成单位

0.15

(7)鄂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

完成单位

奖励标准(万元)

一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1.5

第二完成单位

0.6

二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0.9

第二完成单位

0.3

三等奖

第一完成单位

0.45

第二完成单位

0.08

说明:

a.国家三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b.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三大奖。

c.同一成果获更高等级奖励时,只发差额部分奖金。

d.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视同省级奖,由科技处认定。

e.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奖按30%奖励。

三、其他说明

第五条 学术论文: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一作者,鄂州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著作: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一署名人,鄂州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具有独立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及主编教材;知识产权:权利人为鄂州职业大学,发明人(设计人)为我校在职人员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科研成果奖:我校在职人员为完成人,鄂州职业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研成果,须于当年12月中旬在所属单位进行集中申报(凡未经登记和核实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申报奖励的作者须填写《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连同科研成果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等有关材料交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申报审批一次。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分管校长审核,再经校长批准后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奖励。

第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报校领导批准,撤消其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