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积极争取更多的科研项目,取得高质量的科研成果,推动我校科研工作再上新台阶,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一、科研立项奖励办法
第一条 对以我校名义获得资助的厅局级或市级以上项目(不包括本校项目)给予立项奖励。厅局级或市级以上项目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学术委员会审批,经学校批准后,给予1:1配套资助。立项无资助者,每项奖励500元。同时学校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二条 奖励等级
1.凡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科技攻关等项目,按到校经费的16%进行奖励;承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按到校经费的20%进行奖励。
2.凡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教育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5%进行奖励。
3.凡承担省厅局级或市级的科研项目,自然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0%进行奖励;社会科学类按到校科研经费的12%进行奖励。
第三条 科研立项奖励的确定和发放办法
1.奖励程序
(1)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填写《鄂州职业大学科研立项奖励申请表》,并附批准立项通知书、项目合同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经所在院、系、部、处、室审查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初审、学术委员会复审。
(3)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2.本奖励每年12月中旬组织申报,每年颁发一次,对当年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奖励。当年没有申报的可以在下一年度申报,第二年仍没有申报的,视为放弃。
3.科研立项奖奖金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先颁发50%,其余50%待项目结题或通过鉴定后再发放。
4.项目因故延期完成,不再发放剩余50%的科研立项奖奖金,无故不完成项目任务的,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外,应追回已发的科研立项奖奖金。
二、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四条 科研奖励类别及标准
1.学术论文
类 别 | 细 则 | 奖励标准(元/篇) |
特级类 | 在《science》、《Nature》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10000 |
一类 | 被SCI、SSCI收录的论文 | 12000 |
二类 | 被EI、ISTP、ISSHP收录的论文 | 6000 |
三类 | 被CSSCI、CSCD收录的论文及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3000 |
四类 | 国内公开发行的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 300 |
说明:
a.名词解释
SCI:科学引文索引 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ISSHP: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会议录索引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南京大学发布)
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
b.三大检索以中国信息研究所提供的数据为准。
c.中文核心期刊以北大图书馆发布的为准。
d.学术论文要求字数在2300字以上(社科类3000字以上)。
e.论文集、增刊、专辑或非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f.同一篇论文按最高层次奖励一次。
g.凡文艺类作品,参加政府组织的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3000元、2000元、1000元;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每项(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2.著作教材
类别 | 细 则 | 奖励标准(元/万字) | |
一类 | 专著 | 理工类 | 350 |
文经类 | 300 | ||
二类 | 其他著作 | 编著、译著、工具书 | 200 |
三类 | 教材 | 普通高校教材 | 100 |
四类 | 教辅 | 其他教材及教辅 | 30 |
说明:
a.主编、副主编记分,其他成员不记分。
b.凡有学校资助出版的不再给予奖励。
c.凡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出版的著作奖励标准减半。
d.再版修订著作教材按原标准奖励1/10。
3.知识产权
仅对已授权(权利人为鄂州职业大学)的知识产权进行奖励。
类 别 | 奖励标准(万元) |
发明专利 | 2 |
实用新型 | 1 |
外观设计 | 0.3 |
注册软件 | 0.5 |
申请国家发明专利(获国家专利局申请号) | 0.1 |
4.科研成果奖
对一项成果只奖励一次,奖金由项目负责人分配。
(1) 国家三大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80 |
第二完成单位 | 20 | |
第三完成单位 | 10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40 |
第二完成单位 | 10 | |
第三完成单位 | 5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20 |
第二完成单位 | 5 | |
第三完成单位 | 1 |
(2)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10 |
第二完成单位 | 3 | |
第三完成单位 | 1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5 |
第二完成单位 | 1.5 | |
第三完成单位 | 0.5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3 |
第二完成单位 | 1 | |
第三完成单位 | 0.3 |
(3)教育部高校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成果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12 |
第二完成单位 | 5 | |
第三完成单位 | 3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8 |
第二完成单位 | 4 | |
第三完成单位 | 2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3 |
第二完成单位 | 1.5 | |
第三完成单位 | 0.5 |
(4)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10 |
第二完成单位 | 4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6 |
第二完成单位 | 2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3 |
第二完成单位 | 0.5 |
(5)湖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8 |
第二完成单位 | 2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4 |
第二完成单位 | 1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2 |
第二完成单位 | 0.5 |
(6)鄂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3 |
第二完成单位 | 1.2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1.8 |
第二完成单位 | 0.6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0.9 |
第二完成单位 | 0.15 |
(7)鄂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获奖等级 | 完成单位 | 奖励标准(万元) |
一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1.5 |
第二完成单位 | 0.6 | |
二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0.9 |
第二完成单位 | 0.3 | |
三等奖 | 第一完成单位 | 0.45 |
第二完成单位 | 0.08 |
说明:
a.国家三大奖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 b.教育部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指国家三大奖。
c.同一成果获更高等级奖励时,只发差额部分奖金。
d.其他部委的科研成果奖视同省级奖,由科技处认定。
e.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论文奖按30%奖励。
三、其他说明
第五条 学术论文: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一作者,鄂州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学术著作:我校在职人员为第一署名人,鄂州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具有独立书号的学术专著、译著及主编教材;知识产权:权利人为鄂州职业大学,发明人(设计人)为我校在职人员的知识产权,包括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和登记的计算机软件;科研成果奖:我校在职人员为完成人,鄂州职业大学为完成单位的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
第六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科研成果,须于当年12月中旬在所属单位进行集中申报(凡未经登记和核实的成果,一律不得申报)。申报奖励的作者须填写《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奖励申请表》,连同科研成果一式两份(其中原件一份)等有关材料交所属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第七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申报审批一次。科技处、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提交分管校长审核,再经校长批准后执行。本办法中的所有奖励金额均为税前金额,获奖者收入所得税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明、发现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研奖励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撤消其奖励,追回一切获奖待遇,并予以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科研奖励。
第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研奖励或隐瞒申报人舞弊行为的,学校对推荐单位和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参与科研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处,报校领导批准,撤消其所有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鄂州职业大学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