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10-23浏览次数:6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济法律确认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各类资产的数据库,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使用,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理顺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统一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是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贯彻国资委的指示精神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学校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

第五条  资产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并对有关具体事项进行协调处理,组织实施校内单位对学校资产利用效率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二)、负责办理学校资产的申报、登记、立项、审核及招(投)标等采购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推动学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四)、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的信息管理系统,随时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资产数据的统计工作,提供资产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

(五)、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促进学校各类资产提高使用效益和保值增值,并通过评估为学校做出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登记、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向资产处反映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定期向资产处汇总有关资产报表。

第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二)各院系(部)、处室负责各自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房屋、建筑物、基础设施、办公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四)基建处负责全校在建工程、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

(七)科技处负责全校专利权、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后勤集团负责学生公寓家具、绿化工具、食堂设备及办公设备等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后勤集团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学校的效益。

 

第三章    资产(设备)购置管理

第九条 为确保所采购设备的质量,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提高设备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学校成立鄂州职业大学集中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由主管资产校长负责牵头,资产管理处处长任主任,财务处、教务处、后勤集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采购办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市采购办公室的领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坚持效益优先和维护学校利益为原则。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预算内(外)资金、捐赠资金等采购设备必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并附表说明购置设备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及要求、数量及用途等相关内容,按程序报请相关领导审批后转交学校采购办,由采购办集中按相应金额及范围等规定办理,大型设备必须经论证后,再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采购办凭购货发票或随货清单办理验收手续,在完全符合采购条件后,持发票到资产处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出(入)库单》和《鄂州职业大学设备验收明细表》,财务凭以上原始凭据办理报账手续,否则,财务处拒绝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人,而且还必须指定一名兼职的资产管理员负责人本单位国有资产账、卡、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制度,要对实物资产定期进行清理和检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归口管理的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切实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十四条  对资产清查中盘盈、盘亏的各项资产,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要如实填报资产损益明细表和有关分析说明。对盘盈、盘亏后资产账的调整,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后,方能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资产优化配置的原则,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处进行校内调剂,必要时也可由学校国资委进行直接调剂。

第十六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担保等。

 

第五章    资产产权管理

第十七条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主体行使权利的资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包括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转让等。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资产处代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由资产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校内相关单位接受检查。

第二十一条  产权纠纷是指单位间由于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工作由资产处负责。

 

第六章    资产处置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学校国有资产产权性质不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划转其使用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调拨、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四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有关文件以及《鄂州职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市财政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鄂州职业大学国有资产处置通知书》是学校安排有关资产处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调整相关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有财务、纪检、资产等部门全程参加。国有资产处置所得收入归学校所有,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全校各单位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进行评价考核。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建立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后勤集团要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及奖惩办法,并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并不断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其管理范围内的资产状况,要定期向学校资产处提供相关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应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使用和结存等情况,必须按要求提供文字分析说明和数据电子文档。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说明材料和数据电子文档,由资产处按上级部门的要求进行汇总并上报。

第九章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学校完成事业计划、促进各项事业发展的主要物质保障。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和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责任和义务,应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促进其保值增值,并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委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要求履行其职责,放松对资产的监督与管理,造成资产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而不反映、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规定程序与权限擅自批准资产管理事项的;

(三)对管理范围内长期闲置、超标准或低效运转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节的。

第三十六条 资产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处和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对资产的具体管理,造成资产流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和填报资产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转让、处置资产或将学校资产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七条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的,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闲置资产予以收回和处置。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一)直接造成资金损失的,按资金损失数额全额赔偿;

(二)造成各类材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资产损失的,按损失资产的变现净值予以赔偿;

(三)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按固定资产账面折余价值予以赔偿;

(四)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按无形资产摊余价值予以赔偿;

(五)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现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校内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