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3-28浏览次数:185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鄂州职业大学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鄂州职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请假应当经学校招生部门批准,方为有效。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4天,销假需要向学校招生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招生部门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学校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学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0个工作日,应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包括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可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入伍,凭《高校新生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后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退役后2年内凭退伍证、《入学通知书》办理复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时长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校招生部门会同各院(部)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程序和办法按学校当年相关工作安排进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方可获得在校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为2周。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学制、学习年限

第六条  我校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

第七条  专科学生在校修读年限为2—5年。

第三节  考 勤

第八条  学校对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应当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学生如有特殊原因请事假,应当办理事假手续。请假在1天以内(含1天)的由辅导员批准,并报院(部)备案;1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的由各院(部)书记批准,并报校学生管理部门、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7-15天,院(部)审核,由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15天以上学院(部)、校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请假期满,学生应当及时向批假单位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学生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并向所在院(部)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并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技能抽考)和考查两种。除主干基础课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在课程标准中作出明确确定。

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实训课)皆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军训、时事政治学习、生产劳动等)的成绩评定,一般以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记载。

学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理实一体化课程和技能考核科目的平时成绩比重经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可作适当调整)。任课教师应当在开课后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学生对已合格的考试课程,为获更好的成绩可以重考。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允许多次重修,重修课程成绩按最好成绩记载;实践课程直接进入重修。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鄂州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患病和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者,可持有关证明向体育课程开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可修读体育理论课。

入伍后退伍复学的学生,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根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生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对免修的规定:

学生对某门课程通过自学已掌握其内容,并有实绩证明,由本人申请,经过必要的考核程序,经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免修;学生由于有某种原因确定不能修读的课程,院(部)签署意见,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审定可以免修;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实践教学环节课不得免修;体育课原则上不得免修。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核作弊的处理方法:

(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5次课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二)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考核前书面向院(部)申请,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缓考。因病请假应当有相应的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

缓考者须向相关院(部)申请,由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该门课程的考试。

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处。

(三)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0”分记,经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学生应当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试考核违纪作弊。学生严重违反考试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并提供指导,为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具体实施办法按学校有关创新创业奖励学分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做到真实、完整地记载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通过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根据违背学术诚信的严重程度,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节  通识素质教育课程管理

第十九条  选课管理

(一)通识素质教育课程由校教学管理部门统一开设,课程8学分左右,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各专业学生在毕业前最少选修二门通识课程。

(二)学生选课操作流程:进入鄂州职业大学主页→教务管理系统→学号+密码。学生选课前要认真研读学校通识课程安排表,不能选修与专业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与管理

(一)主要考核方式为考查。考核形式有:作品、面试、小论文、调查报告、课程设计、实验报告、上机操作等。

(二)学生的最终成绩由开课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和考核结果确定,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网络端)查询成绩。

(三)通识素质教育课程考核不及格,可重修该门课程或改选其他通识素质教育课程,重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再次重修,在校生重修一般应在下一学年内完成(毕业班学生除外)。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并在校学习一学期以上,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院(部)和原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专业)审查合格,同意接受者;

(二)学生入校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校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调整学生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根据自身情况需要可以优先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入学后已转过一次专业者;

(三)教育主管部门有相关规定不能转入其他专业的,含艺术类、体育类、五年一贯制、定向就业、中外合作办学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五)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

(六)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理的;

(七)修完二年级课程及以上者。

第二十三条  办理程序:

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经转出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核同意接收后,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批通过,由校教学管理部门报校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籍管理:

(一)一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学习,二年级学生一般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学生转专业后,必须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

(三)学生转专业后,原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的内容相同时,可以办理免修手续。

(四)转入专业中,没有修读的课程,应补修或重修;补、重修课程与本学期开设课程的上课时间冲突的,可以通过自学方式修读,由转入院(部)负责以闭卷方式进行课程考核。

(五)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的条件: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二)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在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学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生申请转出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出。

跨省转学的,按教育部令41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时公示转学情况,并在学生转入本校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习年限按本规定第七条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期,办理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因病、创业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学年。创业还可分段休学,可以1学年或2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4学年,创业休学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放宽为7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院(部)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创业休学的需附相应创业证明材料),院(部)和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教学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和不办理助学贷款;

(三)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一)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学生去其他学校交流学习;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由其所在的部队、学校负责管理,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前10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患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可按第三条第三款执行。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申请复学,因原专业停止招生,在征求学生本人意愿后,可转入相关或相近专业;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学校按规定取消其复学资格,并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八节  退 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在校期间意外伤残,学习时长超过学校最长学习年限的应予作退学处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部)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校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退学的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期满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国家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内的关系。逾期不离校者,学校保卫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劝其离校。

第九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达到学校规定的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的学生,在休学创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可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毕业、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学籍自动注销;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学籍在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自动注销。

第四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学分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接受脱产学习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网络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校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鄂州职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