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8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审对象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的学生倾斜。
第二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章 资助金额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评审对象、评审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评审条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以上(含大二)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6.学习成绩优良;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8.成绩排名、综合测评排名在班级前列。
以上学生均应在普通全日制高校学籍库中有学籍。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审资格:
1.当年考试课程出现不及格;
2.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3.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八条 各院(部)成立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申报工作。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审指标,确定本年度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院(部)通知学生申报。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条件,学生本人在评审通知下发后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二条 各院(部)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审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奖励资金后,学校立即发放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
第八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受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事后查实获奖学生有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收回国家励志奖学金所取消名额及退款情况上报省资助中心后,经由省资助中心批准纳入下一年度国家励志学金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