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8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评选对象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评定人数及名额分配
第二条 评定的人数根据教育部每年下达的指标确定。
第三章 奖励额度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评选条件如下: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①、根据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规定:“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学院,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②、如果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进入前10%,但均在前30%以内,那么该生只有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否则不具备申请资格。该类学生需要按照“教财厅函〔2010〕16号”文件的规定,向教育部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中的任何一项没有达到前30%,则不具备申请国家奖学金的资格。
2.当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门次;
3.在校期间受到违纪处分;
4.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七条 各院(部)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申报工作。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以上级主管部门通知为准。学校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评选指标,确定本年度奖学金的名额分配,并下达各院(部)通知学生申报。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学生本人在评选通知下发后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院(部)在限额内进行评审,并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评选通知要求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助学金评定委员会对全校推荐名单进行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拨发的国家奖学金专项拨款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国家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院(部)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要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确定后在各学院及全校进行公示,接受全校学生的监督和检查。凡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一律取消评选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