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07-03-16 15:43:14 点击:4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照章办事。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应坚持原则拒绝用印。
第二章 印章的种类
第三条 学校公章
学校公章代表本校的法定名称,代表本校的权力、凭信和职责。我校公章名称为“鄂州大学(鄂州职业大学)”。
第四条 学校下属各级机关公章
学校所属各职能部门、各学院、系部、教辅单位及直属单位等公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第五条 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图书馆专用章”、“毕业分配专用章”等等,专用印章不能代表整个机构权力,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条 校领导名章
校领导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 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名章在财务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
第三章 用印批准权限
第七条 使用“鄂州大学”印章必须根据用印件的内容由学校主管领导或校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八条 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本人或本人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审阅印件内容和签名批准后,方可用章。
第九条 使用“校长办公室”印章,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各处(室)、学院、系(部)、教辅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印章由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十条 根据校领导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主管的日常业务范围内可签发用印。
第四章 用印规定
第十一条 校级公章使用必须严格控制。凡能使用本职能部门印章的,不用学校印章。
第十二条 各单位外出公务活动需由学校出具介绍信的,须执盖有本单位印章或单位负责人签字的介绍信,到学校换取学校对外介绍信。校内介绍信需写明公务活动事由,印章管理人员严格审核后方可出具学校介绍信。
第十三条 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文件纸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章,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
第十四条 凡属于部门日常性工作的印件如报表、上报材料等,由部门主管负责人审核签名,并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公文用印均凭校领导签发的“鄂州大学发文稿纸”用印,校办必须做好文件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凡属于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需要加盖校印的,必须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经主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盖章。盖章后,协议、合同等由各部门归档保存,以备查考。《公章使用审批单》由校办留存。
第十七条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学历证明书、肄业证书、聘任证书、工作证、退休证、学生证、各类奖状、荣誉证书、兼职、顾问、名誉教授证书等各种证件、证书,均须由有关部门造册,经部门负责人、主管校领导签字后,由专人统一送校办加盖校印,并将名册一份交校办留存备查或归档。如手续不齐全,校办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学生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必须先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部)领导签署意见或审核盖章后,到校办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任何学习成绩单均不得加盖学校印章。
第二十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由校科研处审核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凡申请使用已报废并存档的旧印章,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经学校办公室同意签字后,由档案室接洽用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类产业实体使用学校公章,须经领导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并填写《公章使用审批单》,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 各类统计报表用印,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并呈报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鉴管理人员可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
(二)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印件;
(三)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核及校领导签发批准的印件;
(四)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印件。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章时,应当审阅、了解用印内容,同时还要检查留存材料是否齐全。用印后一般需要保存的材料有:
(一)一般信件要保留领导人签批的草稿。
(二)协议书、合同书应保留一份文本。
(三)各类证书要附有颁发文件领导人批准的书面材料、名册及证书的样本,并逐一核实。
(四)没有留存材料的,要详细记载用印情况。
第二十六条 每次用印都应进行登记,登记的项目包括:用印日期、编号、内容摘要、批准人、用印单位、承办人、监印人、用印数以及留存材料等项。
第五章 印章的安全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校办负责保管使用,各部门印章原则上由部门办公室保管使用。各级公章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查清原因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严守秘密,严格按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十九条 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代用印章要注明“代章”;不漏盖、不多盖。
第六章 印章的刻制与注销
第三十条 全校各部门印章的刻制、注销均由校办管理。各部门刻制公章,须凭成立机构的批文和部门刻制公章的申请到校办办理刻制手续。印章刻制完毕后必须在校办备案之后方可使用。各部门注销的印章均应及时到校办办理注销手续,并将注销印章交校办档案室归档。校办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均应自觉遵守上级及学校有关印章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利用其他渠道非法刻制部门印章。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