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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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03-28 16:06:06 点击:4421

关于印发

《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行政议事决策的效率与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促进学校行政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学校管理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领导对行政管理中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议事和决策,做出决议、决定和处理意见的重要会议。

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分管行政工作的党委委员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会议研究的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单位)的,由校长决定,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到会,可能情况下事先留下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周一下午举行,如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由校长决定,随时召开。

三、议题范围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会议题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行政工作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制定落实意见;根据学校党委和行政的有关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重要措施。

二、拟定学校的发展规划,研究决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具体实施计划、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总结安排及其他重要的工作部署。

三、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四、研究决定全校性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行政管理等行政方面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五、拟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审议学校财政的年终决算,负责重大项目的立项、筹资和审计;审定投入资金不超过150万元的项目。

六、审订教师队伍建设方案,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七、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按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审定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内部调动。审定全校教职工工资福利,行政奖惩等。

八、研究制定人才引进计划,按人才引进规定和程序确定具体人选。研究决定学校人员调出、外单位借调本单位人员等。

九、审定学校与国内外院校和有关方面重要的合作交流协议、合同及重要的外事工作。

十、研究决定校长提交的其它行政事项。

第七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的议题,提交部门(单位)要在会前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或建议意见。业务性强的议题,应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内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事先要与涉及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协商,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重要议题(如合同、协议、方案、规章制度等)应以书面形式提前送呈与会成员预阅。议题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于校长办公会召开的前一周周三下午交校长办公室,经审核整理,报送校长审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八条 分管校领导在自己职权范围内能解决和协商解决的问题,不列为会议议题,但重要问题要将处理情况和结果适时向校长报告。会议不研究分管校领导意向不明确、准备不充分和临时动议的议题。

四、议事程序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程序: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再由分管校领导作出说明,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集中归纳,作出决议、决定和处理意见。决策以校长的意见为准。讨论多种事项应逐项决定。

第十条 议事凡涉及与会者本人及配偶、直系及配偶的利益问题时,应予回避。

五、会议纪律

第十一条 与会成员要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到会者,须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二条 与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议之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六、贯彻督办

第十三条 分管校领导在校长领导下,在各自分工范围内,贯彻并组织实施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决议。

第十四条 凡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决议的事项如须修改,要经校长办公会议再次研究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和信息反馈,并及时向校长或分管校领导报告情况。

七、附 则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并作会议记录。根据需要,由校长确定是否制发会议纪要。如发会议纪要,由校长办公室在会议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送校长审定并印发。会议记要送书记等。

第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