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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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03-28 15:46:18 点击:4419

关于印发

《鄂州职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鄂州职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鄂州职业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23日修订)

为了加强学校教职工的考勤管理,严格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的有序进行,建设治学严谨、工作高效的校风,树立教职工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规定

(一)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校办每学期公布的校历和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无故旷工。

(三)非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不实行坐班制,以教学科研任务的完成情况为依据。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必须根据学校及所在单位的规定与安排,按时参加学习与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按旷工处理。

(四)教职工因事、因病、因公出差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履行请假手续,在请假获得正式批准之前,一般必须坚持正常上班;凡未经请假、请假未准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假期结束不按时返校销假者,均按旷工处理。

(五)教职工的考勤由各单位负责。各单位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考勤工作,逐日考勤每月上报,每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上月考勤表和《请假申请表》报送人事处。人事处据此核准相关待遇,确定教职工考核结果。各单位考勤如有弄虚作假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分别扣除单位负责人和负责考勤人员当月10%的岗位津贴。

(六)学校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对各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二、考勤违规与处罚

(一)迟到与早退

教职工不得迟到与早退,迟到或早退扣10元/次。迟到、早退达4次者按旷工半个工作日处理,依次类推(接送小孩上幼儿园的职工上午可以晚到15分钟,下午可以早走20分钟)。

(二)旷工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1、工作时间擅离职守的;

2、不经过请假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而擅离职守的;

3、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得批准而无故超假的;

4、编造事假、病假,伪报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的。

(三)教职工旷工扣款

教师旷课一学时扣50元并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规定处理;教工旷工一天扣发当月“日均工资额”(系指当月工资总额除以当月工作天数所得)的2倍工资,连续旷工,累计计算。旷工一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1/5,依次类推,直至扣完当月岗位津贴为止。全年累计旷工7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旷课或旷工每月累计达三次以上,扣发当月的岗位津贴;连续旷工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日,学校将对旷工者予以解聘。

三、请假与假别期间的待遇

教职工离岗必须请假。学校严格执行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请假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站上下载),并作为报销相关费用、考核的依据。假期结束及时到相关部门销假。

教职工请假核准权限为: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核准;3天以上5天以内由人事处处长核准;5天以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请假类别分下列八种:事假、公假、病假、工伤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丧假。

(一)事假

1、教职工因个人事务必须处理的可请事假;教职工请事假(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

2、每月事假累计超过3天,从第4天起,每超过一天,扣发当月“日均工资额”及当月“岗位津贴日均额”(系指当月岗位津贴额除以当月工作天数所得);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1天,扣除当月全部岗位津贴;

3、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假

1、凭医院证明,单位批准,教职工确需陪床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爱人、子女,可根据病人家属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公假时间,但一般不应超过7天;

2、持学校、幼儿园通知书,参加家长会及办理幼儿园入园手续,可视情况给予公假半天;

3、持房管部门证明,教职工本人住宅设施需要维修(不含装修)或搬迁的,可准公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天;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进行产前检查的,一次不超过1天;

5、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一周岁以内的婴儿哺乳,每天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口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养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天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6、公假不扣除工资与岗位津贴。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因非公负伤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市中心医院证明申请病假,病假证明必须在开具的当日或休假的前一日递交单位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递交假条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负责人主动联系并征得同意,否则迟交、补交的假条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2、每月累计病假超过3天,从第4天开始,每请一天病假,扣“日均岗位津贴额”;连续病休1个月,从第2个月开始停发岗位津贴,正常上班后恢复发放;

3、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教职工身患绝症者,在住院治疗期间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4、计算病假假期时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在内;

5、对长期病休后要恢复工作者,需向所属部门提出复工申请,并经所属部门与医院签署意见后,医生允许复工者,方可开始上班并实行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如因旧病复发需继续修养的,其前后病假连续计算。但在试工期内患与原病无关的疾病而需修养的,可按新病假处理;

6、因个人原因肇事(交通或打架斗殴等)受伤者,在休息期间扣发全部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由肇事者负责赔偿。

(四)工伤假

教职工因工伤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证明制度,工伤医疗期按照伤情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确定工伤治疗期由指定工伤治疗医院提出意见,经省人事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确认后执行。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基本工资、岗位业绩津贴照发。

(五)探亲假

1、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者,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2、未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

3、教职工有生身父母,又有养父母的,只能探望一方(以供养关系为主);

4、大专院校分配来的毕业生在实习、试用期不能享受探亲假,工作满一年后才能享受探亲假。外单位调进的教职工要满半年,才能享受探亲假;

5、教职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尚未再婚的,按未婚教职工待遇处理;

6、教职工探亲休假期间患急病、重病、假期期满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其延期返校的天数可根据县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7、教职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3个月以上且学校已报销差旅费者,不再享受一年一次探亲假报销差旅费待遇;

8、根据学校工作特点,按照教育部的规定,教职工探亲假(包括国内和境外探亲)一般安排在寒暑假期间。确因需要其他时间探亲,须经人事处批准,但应扣除相应岗位津贴;

9、境外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婚假

1、教职工本人结婚可请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请晚婚假15天,限当年休完;如配偶在外地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3—5天路程假。

2、婚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和岗位津贴。

(七)产假

1、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根据医院证明可请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可请产假42天;

3、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顺延;

4、产假期满因病需休养,根据医院证明可请病假;

5、配偶分娩可请10天公假;

6、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学校岗位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八)丧假

1、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5天(异地),本地3天;

2、祖父母、兄弟姊妹的丧亡可请丧假4天(异地),本地2天;

3、其他亲属丧亡可请丧假1天;

4、丧假期间不扣除工资和岗位津贴。

四、各单位须于每个月末将《教职工考勤统计表》、《请假审批表》报告本单位领导,单位领导签字后于次月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教职工考勤汇总表》报至人事处。人事处据此核准相关待遇、确定教职工考核档次结果。

五、以上各类假期的待遇是指学校发放的待遇。

六、以上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如有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政策为准。

八、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