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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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03-28 15:54:39 点击:4371

关于印发

《鄂州职业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适应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教学要求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鄂州职业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鄂州职业大学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2011年3月10日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建设一支适应国家骨干高职院校教学要求的富有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的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

1、博士生导师(55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的教授(年龄50周岁以下);

3、教授(年龄45周岁以下);

4、博士(年龄40周岁以下);

5、学校紧俏专业全日制硕士学位以上的副教授(年龄40周岁以下);

6、学校紧俏专业全日制硕士(年龄35周岁以下);

7、学校紧俏专业急需的全日制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的“双师型”

教学人员(年龄35周岁以下)。

(二)条件

1、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身体素质,能全身心投入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2、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优秀的学术素养,在科研方面取得一定的成就;

3、有发展潜力,在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和学术研究方面有创新思想;

4、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能力。

二、引进人才待遇

(一)学校为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优惠待遇,其中:住房补贴、科研启动费等根据学校当年制订的标准和引进人才的情况研究决定。特殊高水平人才的待遇及特殊要求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对引进人员的子女入学问题,由校工会、用人单位、人事处等单位负责协助解决。

三、引进工作程序

(一)制定教师引进计划

各教学院(系)按照专业需求提出年度拟引进教师计划,明确引进数量,专业、学历、学位及职称要求等。报送学校人事处,经人事处、教务处会审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发布招聘信息

学校将教师引进计划通过多种媒体(报纸、网站等)进行公告和宣传。各教学院(系)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引进计划,主动对外联系,积极宣传。

(三)报名、资格审查

应聘者向人事处提交个人自荐材料,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应聘人员登记表》。人事处审查应聘者年龄、职称、学历、学位、专业等符合引进条件后,转往各教学院(系)。院系审查应聘者专业方向、科研能力、实践操作能力、教学、工作经历等,提出是否进一步考核的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对于需要进一步考核的应聘者,院系需同时报送考核内容,如讲课范围等,原则上不超过一节课的容量。

(四)考核

考核主要以面试、讲课(说课)等方式进行,由人事处统一组织。

1、考核小组成员。由人事处代表、教学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相关教研室主任、同专业教师代表组成,一般5~7人。

2、考核内容、时间、地点。由人事处统一安排,提前3天通知应聘者和考核小组成员。

3、考核结果。考核完成后考核小组当场评议,并以实名投票方式表决,应聘者获2/3以上赞成票为考核合格。

(五)体检

考核合格者要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能正式聘用。

(六)审批

人事处根据应聘者的资格审查结果、考核结果、体检结果等,提出是否聘用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按市人才引进工作程序报市人社局、编办批复。

(七)档案审查

从外单位调入人员,人事处签发商调函,调阅应聘者档案;应届毕业生审查其毕业推荐表原件;需要重新建档人员,审阅其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等原件。

(八)签订就业协议或领取正式调函

从外单位调入人员,人事处签发正式调令,调入被聘者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等;应届毕业生由人事处与应聘者签署就业协议书;需要重新建档人员,办理重新建档手续。

(九)签订聘用合同

从外单位调入人员,凭人事调动介绍信、工资关系转移证明等办理报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应届毕业生凭国家统一的“报到证”办理报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需要重新建档人员,提交了重新建档所需材料后办理报到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主要明确应聘者职责、义务和服务年限,并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1年,期满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任职,不合格者解除聘用合同。

(十)起薪

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之日为起薪日。

四、人才引进后的跟踪评价和考核

(一)各教学院系每学期必须对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表现进行考察、考核,并以报告的形式将考核结果提交人事处备案。

(二)人事处负责建立已引进人才档案,定期跟踪、评价和考核已引进人才在校的工作情况。

五、保障措施

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为保证引进人才政策的实施,学校设立引进人才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引进人才的科研启动费、安家费和住房补贴费。

六、其它

(一)本规定颁布实施起,学校再不引进非教学科研人员。

(二)引进人才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三)本规定中未明确的事项,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后,由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在与引进人才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