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1-09-27 15:07:26 点击:4401
鄂州职业大学校园内张贴、宣传和摆摊设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环境综合治理,构建平安和谐校园,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外各单位、各学生团体、个人凡不以学校名义进行悬挂横幅、设置拱门、气球,张贴、派发刊物、小报、壁报、海报、广告、启示、通知、路标和摆摊设点以及商品推介活动等。校内商户在许可范围内有上述行为除外。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各学生团体张贴物品要加盖部门印章后方可张贴;在校园内进行公益性悬挂、派发宣传品和摆摊设点需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校园内张贴、宣传和摆摊设点申报表》经主管部门(介绍部门)和保卫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进行非公益性张贴、悬挂、派发宣传品、摆摊设点以及商品推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填写《鄂州职业大学校园内张贴、宣传和摆摊设点申报表》由介绍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大型活动需报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主管部门(介绍部门)负责宣传品内容和式样的审核,保卫处对宣传品的设置地点及涉及校园安全稳定的其他方面进行审核。
第四条横幅悬挂的地点应为批准位置,其余地点不得悬挂横幅或摆摊设点。各类宣传品的张贴地点是校内固定的宣传栏、广告栏,因大型活动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地点悬挂横幅或设置活动宣传栏的,必须征得主管部门及保卫处同意。
第五条校内外各单位和个人组织活动的宣传品,不得在建筑物、电线杆、树木、路政设施和交通标志上悬挂或张贴宣传品。
第六条拱门和气球的设置地点不得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师生正常学习和生活,不得影响校园环境。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申请批准的规格制作宣传品,否则不得悬挂或张贴。
第八条各类宣传品必须思想健康、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同时落有单位真实署名。外来单位赞助校内活动的横幅及各类宣传品,赞助单位的落款必须处于横幅及宣传品的末尾位置,不得影响横幅及宣传品的主题。
第九条严禁在校园内张贴、悬挂或派发违反宪法和法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宣传品;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含有人身攻击或不文明用语的宣传品;严禁张贴、悬挂或派发有损学校形象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生活秩序的宣传品;严禁未经批准张贴、悬挂或派发任何商业性广告。
第十条严格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管单位和介绍单位对宣传品的内容及安全负责,悬挂部门必须将横幅挂好、挂牢,遇大风吹翻或大雨损坏的,必须及时派人进行处理,在悬挂时限到期后自觉将横幅摘除;设置拱门、气球前,必须认真检查其安全性能,保障其气密性完好后方可设置;各单位负责定期清理自己的宣传栏、公告栏,清除下来的废弃物不得随意乱扔,必须及时放入垃圾箱内,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清洁。各单位有责任落实自身宣传栏、公告栏内容的检查,发现有第九条规定所严禁的内容时,及时清除并向保卫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校内外各单位、各学生团体、个人需要在我校做宣传广告、商品推介等活动,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严禁进行非法宣传,严禁做虚假广告,严禁推销伪劣假冒商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商品,严禁携带有“黄、赌、毒”、邪教组织内容的物品和非法刊物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活动举办单位的人员严禁在校内进行非法串联,严禁散发与活动内容无关的和非法张贴告示、启示、通知、广告等宣传品。活动举办期间,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有权随时检查活动开展情况,对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活动举办人要主动配合,自觉接受检查。
第十三条校内外各单位、各学生团体、个人要爱护校园内的各种设施和公共场所卫生,活动结束应及时清扫场地,回收广告横幅等。
第十四条违反上述规定的或超出申报范围举行活动的单位,保卫部门有权立即终止其活动,学校将视其情节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责令限期清除违禁张贴物,情节严重者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关于主管部门(介绍单位)的说明,在悬挂、张贴宣传品和摆摊设点的审批中,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校内各院系(部)、处室和各中心的主管部门(介绍部门)为单位本身;院系团总支、学生会的主管部门(介绍部门)为所在院系;校学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广播台以及各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介绍部门)为学生处、团委。无介绍部门的外单位和个人的主管单位(介绍单位)为保卫处。
第十六条以学校名义承办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鄂州职业大学校园内张贴、宣传和摆摊设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