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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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09-27 15:11:28 点击:4607

鄂州职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衔接班

管理办法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职高专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衔接班和中职中专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衔接班(简称“高自考”)的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的学历层次,规范我校高自考的管理工作,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高自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大力发展我校高自考教育,努力推进与其他院校多层次的联合办学,进一步扩大办学规模。

二、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设立“鄂州职业大学科技学院”,统一管理学校高自考教育工作。各院系及教职工个人一律不得以学校或院系的名义举办高自考衔接班,违者学校将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三、与省、市自考办和相关主考院校有关办学、注册、考务等事宜的联系、学籍管理、免考和沟通课程手续的办理以及毕业办证等工作均由科技学院统一负责;与同时具有成人函授和自考业务往来的主考院校的联系,由科技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协商处理。

四、高自考本科衔接班的招生工作由科技学院归口管理,负责制定招生方案和提供招生简章,各院系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每个专业控制在30人以上,以便教学辅导)。

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和提供高自考专科衔接班的招生方案及招生简章,并组织招生。

各院系应全力做好高自考本科衔接班招生工作,每年度必须完成不少于该院系新生总人数30%的招生任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学校具体情况不设自考专业的相关院系应组织学生报考相关通用专业,任务另行下达)。纳入学校对各院系及班子成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五、科技学院负责高自考本科衔接班教学计划的实施,会同教务处、各院系共同确定任课教师的聘用。教学时间由科技学院与各院系商定后安排,有条件的院系和专业可单独编班上课,执行所报考专业的专本科教学计划,涉及到自考考试科目的课程教学时数计入学校工作量,科技学院根据所核定的教学时数另增教研备考费用,按10元/学时执行;授课时间安排在周一至周四的晚上和双休日的,课酬标准按35元/学时执行。

高自考衔接班所开课程原则上优先聘请我校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师,并逐步组成所报专业的教学科研团队。若本校教师因客观原因无法担任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校外教师担任。

校内任课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接受教务处、科技学院和各院系委派的高自考的教学工作,完成下达的教学计划,做好上课记录和学生考勤记录参加科技学院组织的相关教研和教学管理工作。科技学院会同各院系共同对任课教师授课情况进行考勤管理。校内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每学期将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备案。所授课程的考试及格率作为该教师教学效果的主要评价之一,记入教学档案。学校对学生考试及格率高的该课程授课教师给予适当奖励。

高自考本科衔接班授课教师的课酬由科技学院负责核算,报财务处审核后,分学期按时统一发放。

高自考专科衔接班授课教师的教学课时记入教学工作量,由科技学院报教务处核算。

六、高自考本科衔接班的日常管理由相应院系负责,并指定具有责任心的自考工作联系人,包括报送学生报考和毕业等环节所需的相关材料、提供任课教师和上课所需的教室、教材的发放、组织学生上课、毕业证的发放等工作及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已经离开学校的学生的后续报考工作。

成建制建班的高自考专科衔接班的教学和日常管理由科技学院负责,各院系负责安排教师授课。

各院系应鼓励学生积极报读高自考本科衔接班,依据相关政策,在评优及奖助学金评定等方面优先考虑已参加高自考本科衔接班学习的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高自考专科衔接班学生的入党、评优按照在校普通生的规定执行,奖助学金的评定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七、高自考衔接班的教学工作纳入学校教学监管体系,由教务处统一管理、协调,科技学院和各院系严格执行学校教学工作的各项规定,确保教学计划的实施,力求学生考试及格率达到较高水平(文科90%以上,理科85%以上)。

八、各院系负责组织报读高自考本科衔接班的学生报名缴费,第一次报考需缴清第一年学费(确因家庭困难而不能按时缴清学费的学生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辅导员和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后才能报名,但不能低于2000元;中途退学需经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关费用2000元,若在注册后参加两次或两次以上考试后退学的,还需承担所考科目报考费和教材费),缴纳学费后,学校按300元/生的标准拨付院系招生宣传费和日常管理费(其中招生宣传费100元/生,日常管理费200元/生)。超额完成任务的,超额部分按500元/生拨付。由科技学院依据缴费进度编制经费拨付计划(第一次发放时间是每年的五月份,第二次发放时间是每年十月份),报财务处审核后发放到院系。

高自考衔接班学生缴纳的学费及其他代收代付的费用由财务处核定统一收取,代收代付费用及办公经费划拨到科技学院账户,上缴主考本科院校的费用由财务处按协议数额拨付。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