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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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1-09-27 15:13:01 点击:4545

鄂州职业大学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随着学校的发展,办学方式更加机动灵活,兼职教师已成为我校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水平,充分利用本地区社会人才资源优势,有效地吸引社会各界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为学校建设服务,深化教学改革,推动专业和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根据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考虑聘请兼职教师任课:

1、专任教师紧缺、教学任务难以落实的;

2、个别课程现有师资暂时不能胜任的;

3、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聘请专业建设带头人的;

4、校内生产性实训、校外顶岗实习的指导教师;

5、因特殊需要,必须请兼职教师授课的。

(二)兼职教师需有正式工作单位,无正式工作单位者一律不予聘请;

(三)兼职教师的聘请必须经教研室、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党委会通过。受聘人员名单由教务处、人事处备案,并以此作为核发课酬的依据。

二、聘用条件

(一)应聘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纪守法,遵守学校教学管理规定。

(二)具有与所任课程或专业相符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四)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实训指导教师要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五)对于经验丰富的企业兼职教师,学历和职称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六)必须试讲合格才能聘用。

三、兼职教师聘用程序

(一)教研室提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新学期教学任务、教师专业技术结构及教学工作量情况,由教研室于学期结束前确定下学期兼职教师的人选。

(二)院、系(部)主任审查。院、系(部)主任应根据本院、系(部)的教学情况对教研室提名的兼职教师资格及其聘请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时兼职教师须提供身份证、工作证、学历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组织试讲合格后,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兼职教师登记表》,院、系(部)主任在《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三)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各院、系(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院、系(部)聘请兼职教师的必要性,以及所聘教师的资格、教学工作量等,教务处长和人事处长签署审核意见。

(四)校领导审批。教务处和人事处审核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批,交校党委会通过。

(五)签订工作协议。学校与应聘教师签订《兼职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一式三份,聘期为一学期或一学年;

(六)所聘兼职教师《登记表》、《工作协议》由人事处、教务处备案。

四、聘期管理

(一)兼职教师的管理由各院、系(部)和教务处、人事处共同进行。签订协议后,兼职教师编入相应院、系(部),接受所属院、系(部)的业务管理。

(二)教务处和人事处在学期开学前会同院、系(部)和相关教研室召开兼职教师会议,总结上学期兼职教师教学情况,介绍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新情况,讲解教学常规及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三)各院、系(部)应积极向兼职教师提供帮助:介绍任课专业的发展方向、特色、专业建设情况;提供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教材及其它教学辅助材料;明确学校在备课、授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考试命题、实习实训成绩评定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基本要求和规定。

(四)兼职教师日常教学工作的考核通过院、系(部)负责人、教学督导的听课检查、教务处教学管理人员、学生反馈等多种途径进行,全面地、准确地掌握兼职教师的教学水平、教学效果以及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备案,作为今后选聘兼职教师的参考依据。

(五)兼职教师违约违纪处理

1、一旦发现兼职教师有违约行为,各院、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人事处反映。

2、兼职教师发生教学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兼职教师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与其即时解除聘约:

(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

(2)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3)连续发生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

(4)经考查确实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

(六)兼职教师因事需要调、停课,应提前向教研室主任提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教师因故不能提前办理手续时,原则上应提前12小时通知所在院系领导,事后需补办手续。

(七)人事处与教务处共同负责全校兼职教师人才库的建立与管理,包括信息汇总、下发聘书等工作。

(八)兼职教师课酬标准原则依据学校《教职工津贴发放办法》,酬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九)院系(部)、教务处、人事处分别建立并完善兼职教师的档案。

五、兼职教师的职责及要求

(一)兼职教师承担的教学任务包括课堂教学(或实习实训指导)、练习、作业批改、拟制试卷、现场操作考核、阅卷等环节。

(二)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制订所任课程的授课计划,按照进度完成教学内容。

(三)认真备课,编写教案,严谨治学,精心施教,做好作业布置和批改工作。

(四)组织好课堂教学,严格管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坚持教书育人,定期进行辅导答疑。

(五)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分析岗位能力要求。

(六)按时参加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凡任统考课程、资格认证考试课程及格率均须达到学校有关要求。

(七)按照要求提交试卷或考查、测试内容。

(八)与学校任课教师一样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教学检查。

(九)期末要上交学生成绩及相关的教学资料。

(十)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处理,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教学质量差而导致学生意见大,经院、系(部)、教务处确认指出后一周内无明显进步,在两周内予以解聘。

六、其他

(一)教学管理的具体规定,详见学校有关规定。

(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