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1-09-27 15:14:06 点击:4396
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我校广大教师和研究人员参与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推动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增强科研实力,提高科研工作水平,促进示范高职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从申报并承担科研项目、争取科研经费、取得科研成果、科研成果获奖、科技成果转让、质量工程、科技竞赛、开办学术讲座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的考核采用积分制,按本办法将考核内容进行量化处理并进行统计;科研工作量分值是教师及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和发放科研津贴的依据。
第二章 关于年度额定科研工作量的规定
第四条 科研工作量年度定额。其定额见下表。
受聘职称 岗位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专职科研人员 | 150 | 110 | 80 | 50 |
非专职科研人员 | 20 | 15 | 10 | 5 |
第五条 担任副校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教师的科研额定工作量为同职称等级非专职科研人员额定科研工作量的30%,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行政职务教师的科研额定工作量为同职称等级非专职科研人员额定科研工作量的40%,其他领取职称津贴的行政人员和教辅人员的科研额定工作量为同职称等级非专职科研人员额定科研工作量的50%。
第三章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第六条 科研工作量由申报和承担科研项目、争取校外科研经费(年度进款额)、科研成果(鉴定、专利、获奖、转让)、发表论著(著作、教材、论文)、学术活动、质量工程、科技竞赛等方面构成,各项计分均以科技处备案数据为准。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G=ΣfX+Σf J+ΣfC+Σf L+Σf H+Σf I+Σf K
其中:G 个人科研工作量; X 承担科研项目分;
J 争取科研经费分; C 科研成果分;
L 发表论著分; H 开展学术活动分;
I 质量工程分; K 科技竞赛分;
f 多人合作工作量分配系数。
第四章 科研工作量分值及分配系数
第七条 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