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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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2-04-19 19:51:28 点击:4378

鄂大党字〔2012〕14号

关于印发

《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的

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经修订,已于2012年4月6日由学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会议 规则△ 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2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

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党委决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和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会议效率,推进学校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高等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鄂州职业大学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中共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是学校党委对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的会议,是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党委会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民主决策。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学校党委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办法和措施;

(二)研究确定学校发展定位、办学方向、办学指导思想,讨论制定学校发展战略及事业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校园发展规划。审议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风廉政建设、统一战线、离退休干部和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学校副科级以上干部的选配、调动,干部的教育、管理、考核、监督及后备干部的培养,定员定编,人才规划、引进和管理等重大问题,审定学校重大奖惩事宜及推荐校级以上先进集体、个人;

(五)讨论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中的重要问题;

(六)审定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讨论决定学校重大融资及资产处理方案,以及学校重大基建项目立项、校园建设规划重大更改,审定超过年度预算总额5‰的大额度资金的调动和使用;

(七)审定学校重大改革方案讨论决定涉及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讨论决定学校重要外事活动、出访人员和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协议等;

(九)审定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校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等重要问题;

(十)讨论决定校长办公会提交的重要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应由党委会研究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收集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并进行汇总,由党委书记确定。

第六条 党委会的议题或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一至两天送党委成员,以便作好议事准备,并根据需要通知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需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事先要征得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填写《鄂州职业大学党委会议题申报表》,于会议召开的前两天交至学校办公室,并送书记审定。

第八条 事关全局的重大议题,应在党委会之前进行必要的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后,再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九条 下列情况不列入党委会议题:未经充分准备且缺少必要汇报材料的;临时动议又不是突发性重大事件的;需要作出决定但会前尚无可供选择方案的;属于行政部门研究并有权处理决定的。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党委会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也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二条 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十三条 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待有关问题讨论完毕后退席。

第十四条 党委会所议事项涉及到出席会议的同志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时,该同志应予回避。

第十五条 学校办公室应完整准确地作好每次党委会记录,以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党委会坚持一事一议的议事原则。由提出议题的书记或委员就议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或由列席会议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作必要的汇报,出席会议的委员根据说明或汇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要集中讨论意见,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党委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和决议,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讨论的议题、意见,可视情况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 党委会在讨论重要问题时,如出现重大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定,作进一步调查研究和磋商,待下次会议再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议情况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二十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与会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期间除紧急公务外,不得另行处理其他事务,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书记或由书记指派人员向其转告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所议内容及过程,与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须作传达的,应由会议确定的人员传达,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七章 贯彻与督办

第二十三条 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党委分管领导抓紧落实。明确由部门(单位)负责的,一般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催办。

第二十四条 党委成员对党委会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党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根据需要可采取口头、文件、简报、会议纪要等形式,向上级报告,或传达至有关部门、党(总)支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包括议题收集、下发通知、准备会议有关材料、作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根据需要,由书记确定是否制发会议纪要。如发会议纪要,由学校办公室在会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议纪要的起草,送书记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议事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