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3-01-01浏览:213

来源: 时间:2013-01-01 15:19:08 点击:4405

鄂州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工作,鼓励全校教职工积极开展科研活动,增强科研实力,助推我校骨干高职建设,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鼓励教师指导有一定专长的学生参与应用型科研活动,凡有学生参加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标准上浮百分之十。

3.凡我校在职教师及科研人员三年内必须完成一定的科研工作量,三年额定工作量如下:正高50分;副高30分;中级及以下10分。

4.每年12月上旬科技处对全校教师科研情况进行核算,12月底对教师完成科研工作量情况进行通报并上报学校,学校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二、奖励措施

(一)科研项目

1.立项奖

奖项类别

奖励标准(分)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国家级

30

20

省部级

20

10

地厅级

10

8

校级

10

6

2.结题奖

奖项类别

奖励标准(分)

重点项目

一般项目

国家级

100

80

省部级

80

60

地厅级

60

40

校级

40

30

(二)成果奖励

1.论文

类 别

细 则

奖励标准(分/篇)

一类

被SCI、SSCI

100

二类

被EI、A&HCI收录的论文

50

三类

最新北大版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40

四类

国内公开发行的一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3

2.著作

类别

细 则

奖励标准(分/万字)

一类

专著

理工类

4

文经类

3

二类

其他著作

编著、译著、工具书

2

3.应用类成果

类 别

奖励标准(分)

获得发明专利的成果

100

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成果

50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成果

20

为党和政府提供决策咨询的内部成果

5

4.科技成果奖

奖项类别

奖励标准(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1500

1000

500

省部级

500

300

100

地市厅级

30

20

10

(三)其他项目或成果

不在上述奖励的项目或成果(如行业学会或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校企合作的科研成果、学术会议上的交流成果等)奖励标准由科技处报学校审批。每年12月上旬科技处受理登记。

(四)学术活动资助

设立学术活动基金。科技处负责受理有关活动申请,报学校领导审批。

(五)科研表彰

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对年度优秀成果,年度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和科研工作先进集体进行表彰。

三、处罚措施

三年内没有完成额定科研成果的教师降级聘用。

四、其他规定事项

1.校级项目按《鄂州职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评审立项,校外立项项目,须先由科技处登记备案或审定认可。

2.项目或成果都必须是我校教职工、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鄂州职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多人合作的项目或成果,工作量总和为1.0,我校教职工、在读学生的工作量依排名顺序按如下办法分配:

第一位 第二位

二位合作

0.600

0.400

第三位

三位合作

0.500

0.300

0.200

第四位

四位合作

0.400

0.275

0.175

0.150

第五位

五位合作

0.375

0.250

0.150

0.125

0.100

第六位

六位合作

0.325

0.225

0.150

0.125

0.100

0.075

第七位

七位合作

0.300

0.200

0.150

0.125

0.100

0.075

0.050

第八位

八位合作

0.300

0.175

0.150

0.125

0.100

0.075

0.050

0.025

3.项目或成果必须有相应级别的政府印章才能认可。

4.著作具有独立书号,凡由学校资助出版和校内发行的著作不再给予奖励,凡由科研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奖励标准减半,再版修订著作按原标准奖励1/10。

5.应用类成果奖励分为参考值,实际标准由科技处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6.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时,只按最高档次奖励。

7.论文集、增刊、专辑、非法期刊或在非学术性刊物上发表的论文不予奖励。

8.科研分值根据当年经费预算情况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9.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0.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