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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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01-01 15:21:05 点击:3874

鄂州职业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项目组成员梯队合理,一般不少于3人。

第二条 各类科研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不能擅自压缩或变更研究内容。对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其实施内容及研究进度安排以科研任务书规定或合同书约定为准。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结题程序和要求

一、校级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后,即可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鄂州职业大学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研究报告、技术报告、样品、试验或测试报告、论文或专著等),经科技处审核,并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正式结题。

二、校级科研项目申请结题,必须达到以下条件:

1.凡以论文结题的,必须在发表论文时注明该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否则不予认定。

2.社会科学项目

(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相关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1篇或有1篇论文被SCI、EI、A&HCI收录;

(2)以专著形式结题的,须提交正式出版专著;

(3)以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形式结题的,须提交5千字以上的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并出具由校学术委员会聘请的有关专家对其鉴定的意见,同时须提交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相关论文1篇。

3.自然科学项目

(1)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相关论文2篇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所发表的论文有1篇被SCI、EI收录;(2)以工程应用形式结题的(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产品、新装置、新材料、新工艺等)须在省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相关论文1篇,并出具权威部门发放的证书或专家组鉴定;或者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并提供相关数据报表复印件,报科技处认定备案。

第四条 纵向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所属部门下达项目时的要求执行;以我校为主体的横向合作项目的结题与验收,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未按要求结题的,按照所属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横向合作项目未按要求结题的,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1)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2)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能按时结题或延期后仍不能结题的;

(3)未按要求结题或成果质量较差,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经济损失者。

第七条 项目组成员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应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对于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学校原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