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职业大学校企合作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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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3-04-21 08:22:15 点击:2212

鄂州职业大学校企合作

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校企紧密合作,形成人才共育、过程共管、责任共担、成果共享的合作格局,建好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综合职业能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合作共建方式

第二条 合作共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1、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企业提供全部资金、生产设备和技术,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2、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以租赁形式提供部分或全部设备,企业提供部分设备及全部经营资金,校企共同规划和建设,企业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双方共同组织学生实训和管理;

3、由学校提供实训场地及设备,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共同提供资金及技术等,合作建立研发中心、实验(试验)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或校内工作站,合作完成技术革新、产品开发或技术推广等;

4、其他合作共建方式。

第三章 合作共建条件

第三条合作单位应是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正式注册的具有营业资格的单位,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好业绩和较高的合作诚信度,在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第四条合作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应符合学校发展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实训基地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第五条 实训基地能够保障学校规定的实训教学时间和提供满足学生实习的岗位,能够为学校专业建设提供必要实训设备。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合作共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

1.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占用学校资源量与办学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由校企合作处、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处组成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企合作处。该办公室主要负责合作共建项目的立项管理、周期评估及项目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

第八条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须向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交项目的申报资料,由该办公室对合作共建项目实施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执行。对投资较大或占用学校资源量较多的项目,须报校党委会决定。

第九条合作共建项目评审主要有以下内容:

1.合作共建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评价教师及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

2.审查合作共建项目占用学校资源总量、成本承担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合作共建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合作共建项目名称、合作范围、合同期限、合作方式及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教学人员和学生实训岗位、年实训人月数等);

2.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合作项目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4.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书)由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报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并经分管校长审定,报校长审批通过后,正式签署。

第六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在合作共建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共建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由合作企业进行处置,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四条合作共建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其成果权益归属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在合作共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在合作过程中学校获得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七章 年度效益评价和考核

第十六条 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应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运行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自评,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自查合同履行情况,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将对承办该项目的院系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指标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具体解释权属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