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鄂州职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1984年5月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1991年,学校与鄂州广播电视大学合并;2000年,原鄂州师范学校整体并入;2002年,鄂州市卫生学校、鄂州市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院校、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

学校以办人民满意的现代职业教育为宗旨,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职教思想,坚持“能力本位,德育为先;人文至善,生活育人”的办学理念,努力培养鄂州及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致力于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化、现代化的国家优质高职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鄂州职业大学”(简称“鄂州职大”)。英文译名为Ezhou Polytechnic,网址为http://www.ezu.net.cn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77号。

第三条  学校由鄂州市人民政府举办,湖北省人民政府与鄂州市人民政府共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加强教学设施建设;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薪酬分配;

(七)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接受捐赠的财产等资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专家治教、民主管理。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六条  学校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八条  学校坚持“集群建设,特色发展”的原则,立足鄂州,面向武汉城市圈,建设航空物流与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和创意设计、建筑BIM新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应用、医药护理和现代教育等专业集群。

第九条  学校不断加强“双师双能型”教师队伍和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双主体育人,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第十条  学校主动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服务鄂州及武汉城市圈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优秀传统文化和创新创业教育等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积极打造以“三国吴都文化”为核心的校园文化品牌,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鄂州职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并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鄂州职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科研领域等重大学术事项,为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等提供学术咨询;

(二)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奖;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评定职称评审对象的学术水平;

(五)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学校认为需要学术委员会参与决策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各专业领域内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评估、审议和咨询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校教学方面的重大问题,为学校重大教学改革方案及行动计划提供咨询与建议;

(二)指导建立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及监控体系,组织开展教学质量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规划;

(四) 审议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评审各种教学奖励,对外推荐教学成果奖;

(五)审定学校教材出版规划,评审优秀教材;

(六)指导和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与年度质量报告,审定人才培养工作状态基本数据;

(七)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方案;

(八)其他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指导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增设、变更或者撤销。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教学需要以及学术研究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所属教学研究组织和科研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按照权责一致、动态适应的原则,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学校通过制定总体规划、发展目标、内部政策以及经费筹措与分配、监督评估和提供服务等对学院实施宏观调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专业建设、校企合作、学术交流以及社会服务活动;

(三)按照学校规定设置内部机构,负责内部人事聘用和管理;

(四)负责学院的学生教育与管理,对其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五)制定学院教职员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六)按照学校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学校党委根据干部选拔任用相关规定选任。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教学科究、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职责,参与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和决策。

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党总支书记及副书记、副院长参加,可根据议题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党总支书记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独立建制的公共课部或直属学院,由学校依其职能赋予相关的职责和职权。

第五节  民主管理机构与形式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鄂州职业大学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公平原则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通过下企业顶岗实践、短期培训和与企业合作开展横向课题研究等方式,不断提高综合素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注重双师结构专业教学团队建设,聘任(聘用)一批行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承担专业课教学,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技能名师等,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和学校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依法组织、参加校内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珍爱生命,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爱护和合理使用学校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学校为学生全面健康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它收入。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负责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机制,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章  理事会、校友会

 

第五十六条  鄂州职业大学“政校行企”合作办学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等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商议、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第五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理事长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根据理事会组成规模及履行职能的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立常务理事、名誉理事等。

   第五十八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专业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校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就学校办学特色与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校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安排理事会会议,联系理事会成员,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等。

第六十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含原鄂州广播电视大学、鄂州师范学校、鄂州市卫生学校、鄂州市工业学校)学习、工作或曾被学校聘为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的社会人士。

第六十一条  鄂州职业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联谊组织,在学校校友会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发挥校友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为校友的工作和学习提供帮助。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由“鄂大”两字的首个拼音字母为基本形、学校中英文名称以及学校创立时间组成。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校名位于旗面中间位置。

第六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厚德自胜  乐学道成”。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28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湖北省教育厅核准公布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