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11-11-16 17:44:35 点击:4362
鄂大字〔2011〕10号
关于对后勤服务集团办公楼失窃事件
相关责任人员处理的决定
校内各单位:
2011年11月2日晚,一小偷窜入后勤服务集团,锯断后勤服务集团办公楼106室防盗网进入室内,先后将后勤服务集团七间办公室、资产管理处三间办公室共十间办公室门锁撬坏并实施盗窃,共盗走106室、201室、202室五台电脑中的内存条6根、中央处理器5个,201室的转换器、调制解调器各1个,306室的4GU盘1个及部分私人物品,经济损失约3000元。
此次失窃事件,虽然经济损失较小,但影响较坏,经学校研究,决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扣发当月部分岗位津贴,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扣发保卫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熊剑平11月份岗位津贴500元;
二、扣发保卫处分管治安工作的负责人洪贞旭11月份岗位津贴200元;
三、扣发11月2日晚值班负责人郑智清11月份岗位津贴100元;
四、扣发11月2日晚值班人员祝发强11月份岗位津贴50元。
希望失窃单位及全校各单位切实加强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及时确定重点防范部位及值守人员,努力将人防、物防、技防紧密结合起来,全力确保学校财产及师生财产安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监察 失窃事件△ 责任人员△ 处理△ 决定
鄂州职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