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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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时间:2012-03-26 18:40:34 点击:4385

鄂大人字〔2012〕2号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鄂州职业大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学校第五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鄂州职业大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审△ 方案△ 通知

鄂州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2年3月19日印发

附件:

鄂州职业大学职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湖北省人社厅制定的有关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政策和条件.结合我校实际,为做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人才观,以岗位设置为基础,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规范评审程序,提高评审水平,保证评审质量,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创造良好条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岗位总量管理和岗位结构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岗位管理与业绩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即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公开,评审结果公开。

(四)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坚持民主集中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

本校教职工符合湖北省职改办规定的可评审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评审系列

按照省、市职改办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设置高校教师系列、辅导员系列、图书资料系列、卫生系列、财经系列等评审系列。

五、评审条件

严格按照湖北省职改办制定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和其他有关系列评审条件执行。

六、评审程序

(一)基本条件审核。申报人持学历(位)证书、现职称任职资格证、高校教师资格证、外语等级证、计算机等级证、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者,方可填写评审表。

(二)所在单位审核。所在单位审查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综合材料一览表》有关栏目填报情况,并签署是否同意推荐评审意见。

(三)科研条件审核。科技处审查申报对象任现职以来的科研情况并签署意见。

(四)教学工作审核。教务处对申报教师系列职称人员的《教学情况证明材料》初审表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综合情况审核。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六)推荐评审职数分配。职称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学校职数将评审指标分解到校内各单位。

(七)推荐评审对象。院系(部)、图书馆按学校分配的指标进行评议推荐;行政管理和直属部门作为一个系列单列,由职改办按学校分配的指标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评议推荐;辅导员作为一个系列单列,由职改办会同学工部门制订评审标准,组织相关人员按学校分配的职数进行评议推荐。评议推荐可采取票决方式进行,也可采取投票与量化打分或其他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评审量化打分指导意见,各单位可参照学校指导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量化打分方案,进行评议推荐,并将结果公示3天。

(八)公示评审人员基本材料。

(九)召开评审会。

(十)公示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十一)材料报送。人事处完成材料汇总、申报人员花名册及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七、有关规定

(一)评审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在学校评审会通过之后,必须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评审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本校服务5年以上(离退休年限不足5年的,以退休年限为准);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在本校服务10年以上(离退休年限不足10年的,以退休年限为准)。

(二)学校管理部门的人员及教学单位的管理人员要求评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按学校规定的课时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参加院系教研活动,接受院系教学考核。担任系主任(院长)、总支书记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1/2;“双肩挑”教师在学校部、处、室一级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1/3;担任校领导工作的,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1/4。评审过程中,必须经所任教单位同意才能参加评审。

(三)推荐要注意把握导向,在同等条件下:

1、向教学一线教师倾斜;

2、向参与精品课程建设的人员倾斜;

3、向教学考评优秀人员倾斜;

4、向获得校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人员倾斜;

5、向具有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历的教师倾斜;

6、向年龄偏大的人员倾斜;

7、向上一年参加评审进入学校评审会落选的人员倾斜。

八、评审纪律

(一)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的统一规定,按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不得降低评审的标准和条件。

(二)在资格申报、审核、评审等环节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保证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审核、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申报、审核与评审工作的单位、评委会,应立即予以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与责任人员的责任,防止发生违反职称政策和职称工作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申报人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的,取消其评审资格。

九、组织领导

成立学校职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保证职称工作的有序进行。

本实施方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