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2-24浏览次数:51

来源: 时间:2014-02-24 13:18:19 点击:2460

鄂大字〔2014〕4号

关于印发《鄂州职业大学校内财务管理

补充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现将《鄂州职业大学校内财务管理补充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鄂州职业大学校内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鄂州职业大学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印发

附件:

鄂州职业大学校内财务管理补充规定

为规范校内有关财务经济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预算管理:全校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总预算,在部门内部深入论证研究的基础上,认真制定本部门年度预算。院(系)在预算中对党务和学工经费应有明确的开支比例或保障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办公经费的20%。

二、关于实体管理:鼓励各院(系)兴办校企合作实体。实体需经学校审批,需合法开展经济教育活动。所有实体实行企业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学校结算中心代管。实体经营结余经学校审核后,划拨举办院(系)作事业经费。

三、关于院(系)财务管理:院(系)各项收入必须用于事业发展,其中用于劳务、奖励、补助、福利等的劳务和奖励性资金不得超过40%,院(系)主要负责人在院(系)分配中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平均数的1.4倍,副职不超过1.2倍。职工绩效工资不纳入院(系)分配统计中。计财处、监察处不定期抽查院(系)财务公示情况,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对重大项目和重大问题实行专项审计。实行审计结论责任追究制,对应报未报财务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审计人员也要一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按月向计财处、监察处报送财务报表,监察处按学期进行审计。实行经济目标管理单位的职工收入不得高于校内党政部门同级人员20%,确有突出贡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核发奖金。

五、关于备用金管理:自2014年1月1日起,按资金流量由计财处统一核定各单位备用金。现金借用15个工作日或工作完毕7个工作日的必须报账。不得超时报账,特殊原因需书面申请,逾期需提供书面说明并经校长办公会同意。项目实施时间较长的,可一次性预算,分阶段核报。报账资金原则上采用转账支付,特殊需要现金报账的划转入个人银行卡。

六、关于课时费结算:鼓励院(系)互派任课教师,跨院(系)任课由开课院(系)与教师所在院(系)协商,不得与教师本人私下协商。课时费由教务处安排在院(系)间统一结算,教师所在院(系)有权进行管理分配。鼓励开设公选课,公选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时费划入院(系)管理。课时标准由学校统一确定。

七、关于学生活动经费管理:鼓励有一技专长的教职工辅导学生开展素质教育活动。学生活动经费由组织者承担,辅导教师报酬根据工作量及学生参加人数确定。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原则上由学工部承担,面向指定院(系)的由举办院(系)承担,面向社团成员的由社团承担费用。社团经费由社团自主决定收取和开支,学工部、校团委对其实行备案管理,并视活动效果给予补助或奖励。全校各部门、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学生收取费用,未经纪委、财务处、学工处备案,不得组织收费辅导活动。

八、关于“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的使用和审批。院(系)及实行经济目标管理的单位“三公”经费开支须经分管领导审批,由计财处在全校范围内实行总额控制。

九、关于院(系)事业经费核算办法:

院(系)拨款数=院系基数+学生基数×学生数-专任教师数×基本学时数×课时费单价+专项奖励或经费。其中:

1.学生基数分为文科、理科、艺术类,由学校逐年根据办学成本确定。

2.专任教师数=教职工数-书记1人-副书记1人-院长(主任)×3/4-副院长(主任)数×2/3-应有辅导员数×1-应有教学秘书数×1-教研室主任数×1/3-办公室主任(行政秘书数)。

3.教职工数暂按院(系)实有在编、在册职工确定,逐渐过渡到根据办学规模确定应有职工数。

4.特殊情况,如病假、病休、公派外出学习、进修、抽调借用、选派挂职仍按以上公式计算,由所在院(系)另行报人事处审核后由学校统一拨补相应经费到院(系)。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